古代埃及婦女的地位及其婚姻制度(3)
冰芹
離婚在埃及是被允許的,并且男女雙方都有權提出離婚請求。通常的離婚理由可以是通奸、不孕、相互反感。古王國以后的離婚契約中明文規(guī)定,丈夫必須在離婚后付給妻子一筆財產,以補償妻子失去的貞操。并且,如果丈夫如果因通奸而使妻子決定離婚的話,他必須將自己三分之一的財產以及相應的罰金交給前妻。離婚雙方都可再婚。
順便提一下,至少在大約公元前1000年之前,埃及人就掌握了用蘸有蜂蜜的布團來避孕的方法。先進的避孕方式使得人們不再帶著負罪感和功利感去面對性問題。這也是古埃及女性較其他地區(qū)開放的原因。以前看到種說法,認為近代以來女性思想解放和地位的提高,很大程度上應歸功于避孕套的發(fā)明。
經濟生活
財產繼承制度上,婦女擁有不亞于男性的權利。據說在古埃及,更多的情況下,父母會將財產全部、或者大部分傳給自己的女兒,以致于“許多男人娶自己的姐妹為妻子,并不是出于愛情,而是為了得到他們的姐妹從母親那里繼承來的財產”(注:此段摘自《在時間的長河里》一書,可能有誤。因為據我所知,在埃及貴族階層中盛行血親通婚,但在平民間卻是被禁止的)
在古埃及,女性不僅有權利繼承并擁有財產,并且有權分配財產,以及立遺囑。通常父親負責家庭經濟,他要尊敬妻子,不能過問屬于妻子職權范圍內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