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詳細!最高院關于交通事故30個問題的解析(完)
罌粟花
關于交法的解釋很多朋友多少還是有些不明之處,這里吱客小編收集了最高法院對于多種交通事故案例的解析。由于篇幅問題,會分為多章講述,感謝大家關注。
終于講到最后一期啦,本期我們要梳理的是一些剩余零碎的方面法律中的解析。
1、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是怎么理解的?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這一解釋便將在學校、單位、施工單位等發(fā)生的車輛致人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納入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約束范圍。
2、同一各交通事故,造成多個受害人的,一個交強險該如何賠償;
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該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3、牽引車(半掛車)在連接使用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該如何賠償;
應由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平均進行賠償。
4、在道路以外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是否可以適用該司法解釋;
根據該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fā)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guī)定。
5、無名氏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賠償金由誰領取的?
實踐中,由很多做法,一種觀點是由事故科進行領取,待公告找到死者近親屬后,再轉交給他們,一種觀點是由事故發(fā)生的民政部門代表國家進行領取。如果發(fā)生在高速公路上,由路政管理部門進行領取。這三種情況筆者都親身經歷過這類似的案件,跟司法解釋也做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由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來進行領取,至于那些機關或者組織是法律授權的,這里沒有說明。